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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专家系列评论:实现司法理性和科技理性的融合

2017-09-28 刘 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主动拥抱对我们这个职业影响至深的工具革命,以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的要求,真正实现司法理性和科技理性的融合。


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人工智能属于生产力要素中的劳动工具(其他两个要素分别是劳动力和劳动对象)。作为生产工具颠覆性的进步或者革命,人工智能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重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经济活动各环节,实现社会生产力的整体跃升,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能。于司法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法律服务的提供而言,其原理与其他社会化生产大体类似,人工智能也将必然对推动司法生产力的解放产生结构性的影响。


回溯历史数千年,在涉及生产力的三个要素中,作为劳动力的法官,其智商没有大的改变,我们不能说我们比包拯、霍姆斯更聪明;法官的工作对象一直没有变,还是案件和纠纷,但劳动工具却一直在变化着。神明裁判时代,法官的劳动工具或许就是一口油锅。成文法时代,法官的劳动工具是法台、纸笔以及纸质文本和判例。智能化时代,法官的劳动工具是数据、网络、云计算及其智能应用。一般而言,有两样东西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最为重要,一是职业知识,二是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无法通过诸如司法考试之类的方法来保障,而职业知识大体可以通过客观的分数予以衡量,其获得是靠学习和记忆。司法过程的核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这些信息的处理,过去这些信息的处理需要通过人脑所记忆与学习的知识,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这样的记忆、学习和处理可以借助于强大得多的人工智能。


随着智能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即从弱人工智能到强人工智能、甚至到超人工智能的过程中,法律范式、服务及其流程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曾经一部具体、明确、包罗万象的法典,会让法律职业者产生“自动售货机”式的幻觉:输入事实即可因法条的完备而推导出一个准确结论。如果说,整个20世纪都在反思甚至嘲笑这个概念法学的幻觉,那么随着案件事实、构成要件、法律规则转化为0和1的数据,法律适用将在一个标准化的流程中运行,大部分案件都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处理而“大宗商品”化。借助于人工智能这个工具在感知、记忆、学习、决策和执行中的远超过人脑的能力和效率,法律平等将真正实现。也就是说,只要数据足够大、算力足够强、算法足够准,法律推理的确定性将得到空前的保障。那些对法律推理大、小前提客观性以及法律结论唯一性的质疑,那些关于法律就是对法官行为预测的法律现实主义,将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冲击下日渐式微。逻辑会得到靠谱得多的感知和分析,经验会得到更为准确的观察和记录。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可以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也不是经验,而是数据。


虽然我们可能正处于千年大变局的前夜,见证作为新工具的人工智能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中发挥其无可估量的价值,但毕竟人工智能只是也只能是人类的生产工具的变化,我们不能放弃人的主体性和司法的能动性,同时也因为人工智能如果不能有效进行规范,在其带来福祉的同时,也隐含了相应的风险。


人工智能对既有秩序的冲击大体可能存在于三个方面:一、工具革命带来的法律职业垄断性的减弱。二、在实体上权利义务体系的变化和在案件处理程序上的新需求。例如人工智能被作为危害安全、侵害利益的工具,人工智能民事责任的确认(如自动驾驶、服务机器人),隐私权与数据共享、公共利益的界限,物联网对既有物权制度的挑战,新的知识产权形态及保护方式等等;在程序上,虚拟现实、网络法院将带来的诉讼程序的改变等。三、超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异化和网络安全所带来的系列问题。


上帝关上一扇门,一定会打开一扇窗。如果人工智能意味着对法律职业垄断性的减弱,那么也意味着法律职业重构的机遇,因为对利益的调整毕竟是个长久的事业。例如,法律判断的在线获得,使得“旧时王谢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就可以促使多元化纠纷解决中的判断性调解协议的达成,不仅有助于纠纷快速解决和降低成本,也使法律服务市场细分也有了可能,在线法律服务供应商因此而繁荣起来。即使在超智能化阶段,诸如司法中的漏洞补充、价值补充等等,也只有寄望于人机混合智能,才能在天理、国法、人情中找到共识的价值,所以在智能化时代,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的著名论断,其要害其实是可以通过数据把逻辑和经验结合得更好而已。至于人工智能带来的实体法、程序法上的挑战,一方面要在“游泳中学会游泳”,及时出台诸如无人机飞行限域之类的相关政策法规;另一方面,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例如民法中地方管理人责任)寻求对策,在国务院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规划》指引下,强化前瞻性研究,相互借鉴、加强国际合作,参与规则制定,以防止机器人异化和网络安全这样的国际共性问题。


目前的智慧法院建设,正处于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转变的阶段。在线纠纷解决、网络诉讼服务、机器人服务、陪审员智能选任、语音识别、要素式智能审判、智能化类案检索、静默化监管平台等方面都在不断取得突破,效率、公正和公信的技术支持程度在不断加深。借用产权理论的原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让案件的“产权”更为明晰,权力和责任边界更加清楚,但另一方面管理的扁平化也让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法官职业知识、职业伦理的保障有了更加迫切的需求。现阶段,数据的积累与共享、人工智能自身发展水平的制约等都难免使人在目光所及范围内,看到人工智能对司法决策与执行的强大辅助力,这样的疑惑的解除除了寄望于人工智能发展三步走的国家战略的稳步推进,寄望于人工智能在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应用上的不断深化突破外,还有待于我们只争朝夕,主动拥抱对我们这个职业影响至深的工具革命,以切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的要求,真正实现司法理性和科技理性的融合。(作者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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